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妥善处置因企业经营困难或企业负责人逃匿等情况下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为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专项资金。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职工临时生活费、返程旅费及工资等。
第二章 资金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按照“分级设立,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分别设立和管理。应急周转金设立的标准为:市本级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别不低于3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分别不低于200万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乡镇工业功能区也要设立应急周转金,额度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使用应急周转金酌情垫付:
(一)因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者出走或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情形。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单次使用原则上不超过设立资金额度的50%。特殊情况下需突破上述比例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主体。一般由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确定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程序。应急周转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对50万元及以下的使用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对50万元以上的使用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资金发放。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经审批后,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相关发放材料要及时归档备查。紧急情况下,需先发放应急周转金的,要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四)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及各开发区(园区)设立的独立运行、封闭管理的应急周转金由其自行审批、管理和使用,使用情况及时抄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第四章 清偿与核销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属于政府替用人单位垫付的资金。职工接受垫付资金后,其追偿权直接转移给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单位,由使用申请单位负责追偿。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的清偿和核销。
(一)对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一般应由企业在30日内偿还,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至45日。
(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偿还的,具有追偿权的单位要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予以追偿。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对企业破产的,按企业破产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因企业主体消亡、法人逃匿追逃无法实现等原因,造成垫付应急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依据法院出具的终止强制执行裁定书,由原申请单位提出核销申请,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条 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垫付后作暂付款不直接列支,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度使用,垫付后无法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作支出处理。因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足。对当年不足垫付的,则启动应急预案予以追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应急周转金的单位或个人,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周转金垫付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2.衢州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