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两个方面。若补充耕有可能被污染的,增加耕地环境质量评价,按NY/T 1634的方法操作。
8.1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
按照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详见附录C)对补充耕地进行评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符合性评价指标,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均符合评价标准的,视为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评价标准的,视为不符合。
8.2耕地地力评价
对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补充耕地进行耕地地力评价。
8.2.1确定耕地地力评价因子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实地踏勘内容和样品检测项目中,选取9-15个稳定性、独立性较强的主要指标作为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应当包括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农田基础设施指标。
8.2.2评价单元赋值
根据实地踏勘和样品检测的结果,将确定的评价因子数据赋值评价单元。
8.2.3确定评价因子隶属度
对于定性数据采用特尔斐法直接给出相应的隶属度;对于定量数据采用特尔斐法与隶属函数法结合的方法确定各评价因子的隶属函数,将评价因子的值代入隶属函数,计算相应的隶属度。
8.2.4确定评定因子权重
采用特尔斐法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各评定因子的组合权重,按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规定的方法操作。
8.2.5计算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采用累加法计算补充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IFI =∑(Fi×Ci)
式中:IFI—— 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Fi—— 第i个评价因子的隶属度;
Ci—— 第i个评价因子的组合权重。
8.2.5划分地力等级
根据耕地地力综合指数值,结合本地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补充耕地的地力等级。
8.3形成评定意见
以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和耕地地力评价结果为依据,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若对补充耕地开展了环境质量评价的,将其评价结果也作为验收评定意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