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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项目信息公开

2022/07/1673 作者:佚名
导读:2008年8月25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新的信息披露规定将从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些规定使得银行的披露比以前更详细,主要是表外业务的风险要更详细地披露,更加受到重视。”一家银行系基金分析师对新规定分析时说。根据新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额。包括信贷承诺(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租赁承诺、

2008年8月25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新的信息披露规定将从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些规定使得银行的披露比以前更详细,主要是表外业务的风险要更详细地披露,更加受到重视。”一家银行系基金分析师对新规定分析时说。根据新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额。包括信贷承诺(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租赁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前表外业务这点不太受到注意,然而现在量大了,可能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所以要详加披露。”上述分析师说道。此外,新规中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披露报告期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除此之外,公告中还规定,商业银行须定期公布的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规定中还对上市商业银行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不良贷款率、次级贷款及风险状况进行了规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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