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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襄垣县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制森林消防员队伍日常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合同制森林消防员。 第三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消防部队正规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服务的原则,培养英勇顽强、勤奋踏实、公正廉洁、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襄垣县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制森林消防员队伍日常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合同制森林消防员。

第三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消防部队正规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服务的原则,培养英勇顽强、勤奋踏实、公正廉洁、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日常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消防员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消防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之间、森林消防员与现役官兵之间,政治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六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县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县林业局负责进行业务知识指导培训。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由消防大队和县林业局负责征招。

第八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的初次招收对象年龄在18-30周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政治审查上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驾驶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在退役士兵中进行招录。

第九条 征招的合同制森林消防员与县消防大队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我县的标准为森林消防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期限为三年,最多签订三期合同,且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

第三章 组织纪律

第十一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四)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应当自觉维护消防部队的声誉和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树立集体荣誉感。

第四章 仪容举止

第十三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仪表庄重,着装整齐,举止得体。

第十四条 仪表要求:

(一)保持头发、面容整洁,发型文雅大方。不得染鲜艳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蓄胡须;

(二)不得纹身。

第十五条 着装要求:

(一)工作时间内按统一着制式服装,标志佩戴齐全;

(二)办公区域内不得敞怀,不得佩戴夸张的首饰饰物。

第十六条 言行举止要求:

(一)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在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

(二)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三)工作时间(含中午休息时间)内不得饮酒,非吸烟区域内不得吸烟;

(四)坐立行走应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准搭肩挽臂;

(五)禁止有损消防形象和声誉的言语和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仪容举止规定的,管理干部和班长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对于多次违反仪容举止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考核不称职处理。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条规定,符合招收条件的招聘人员经过岗前二个月集训,集训期为试用期,每月工资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人民币1190元。集训结束通过考核的森林消防员,工资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工作时间为1-3年,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考勤补贴人民币500元;第二档位工作时间为4-6年,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考勤补贴人民币500元;第三档为工作时间为7-9年,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考勤补贴人民币500元;试用期间不发考勤补贴(此条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服装费

按每名“合同制森林消防员”录用时间为三年,对三年时间内所需服装进行测算,服装费每年需1984元/人。

第二十条 伙食费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伙食费标准按二类区三类灶标准。有地区补助的也应保障,与现役队员执行统一标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按企业用工性质交缴社保基金)

(一)养老保险:以地区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基数的28%进行缴纳(其中个人8%、企业20%)。

(二)工伤保险:(以地区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基数2%的比例全部由单位进行缴纳。

(三)医疗保险及费用:医疗保险以(地区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8.5%比率计算(其中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

(四)失业保险及费用:失业保险以(地区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基数的3%的比例进行缴纳(其中企业2%、个人1%)。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队员在工作中造成伤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赔付。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由于个人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假期。由于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因工作需要接触的任何秘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或发现泄密事故、“一机两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同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 使用器材装备、办公设备应遵守说明和规定,爱护公物,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不得擅自拆卸器材装备或改变办公设备的硬件、软件配置。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不得利用公安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禁止浏览、运行、复制工作范围以外的各种网页和程序。

第三十条 自觉维护营区和办公区域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内务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办公用具的摆放、图像标语悬挂张贴应当整齐,保持营区和办公环境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三十一条 在休假、工作岗位变动、辞职或被辞退时,必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掌管的文件、材料、物品、设备等进行移交。离开单位时的,必须交回相关工作证件。移交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并有所在单位领导或该领导指定人员在场时进行。

第七章 轮班加班

第三十二条 根据劳动法有关条款及消防工作的性质和岗位要求,战斗员岗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非接到上级指示或执行重大节假日的安保活动,每周可以休息两天。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工作期间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安排人员代班。换班时,交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八章 考勤和请假程序

第三十四条 考勤登记项目为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产假、婚假、休(探)假等。

第三十五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未经领导批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工作岗位的为迟到;未经领导批准,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

第三十六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使用各类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事先办妥请假手续,请假应逐级申请。

第三十七条 凡被批准的《请(探)假报告表》应留存作为考勤依据。考勤由中队具体操作。

第九章 假期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休(探)假

(一)合同制森林消防员工作已满2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3年不满6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6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合同制森林消防员在休(探)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召回的,应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享受休假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合同制森林消防员请事假天数应从年休(探)假期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日常请假

(一)家在驻地的森林战斗员,每周可回家休息2天,通常为第一天早上8:00后离队,第三天9:00前归队。

(二)请假五日以内且不远离驻地的,由中队执勤队长(直接领导)批准;请假五日以上的或正常休(探)假的,由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婚(产)假

(一)达到法定年龄的25周岁以上的男性森林消防员可享受15天婚假;结婚年龄以结婚证书批准日为准。

(二)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的配偶生育,给予其陪产假15天。

第十章 纪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合同制森林消防员处分种类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解除劳动合同。

对合同制森林消防员给予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由大队报林业局审批外,其他处分由消防大队自行决定。

消防大队对合同制森林消防员作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处分时,必须制作相应的记录,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合同制森林消防员因违规违纪被三次诫勉谈话的,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灭火救援或执勤战备检查时有两次未跟车出动的;工作、训练及公差勤务中,作风懒散、消极怠工,长期泡病号超过一个月的;逾假不归超过48小时的;两次不假外出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顶撞领导的。

(二)在灭火救援中重大失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势蔓延扩大的。

(三)违反网络安全使用规定,“一机两用”的;故意删除、销毁、藏匿、更改档案资料或内网密码的;利用网络恶意传播有损消防部队形象言论的。

(四)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六)征招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治安处罚的。

(七)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不服从领导命令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任期考评为“不称职”。

(九)其它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情形的。

第十一章 岗位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中队干部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情况,抓好队伍经常性管理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规范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随时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二)熟悉本辖区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指挥执勤力量出动,负责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的组织指挥。

(三)带领全队开展体能、技术、战术训练,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帮助班长提高组织指挥和教育管理能力。

(四)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党团组织活动,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关心爱护队员,增强团结协作。

(五)带领全队认真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教育队员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四十四条 班长职责

(一)掌握本班人员情况,带领本班人员认真维护、保养、熟悉执勤战斗装备,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二)熟悉辖区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常见灾害事故处置对策、执勤战斗预案中的任务和要求。

(三)确定战斗分工,妥善处理本班执勤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四)负责本班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 战斗员职责

(一)熟悉辖区内消防水源常见火灾处置的行动要求。

(二)熟练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三)保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好安全防护,坚决完成任务。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单位地址和执勤战斗的行动要求。

(二)熟悉掌握车辆及车载固定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维护、保养车辆固定消防设施,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保持车辆完整好用。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行车规定,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十七条 通信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规范填写相关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令,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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