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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充分发挥公路通行效能,进一步改善公路行车和养护环境,保障公路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有关事

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充分发挥公路通行效能,进一步改善公路行车和养护环境,保障公路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从公路两侧边沟(护坡坡脚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我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沿线规划、新建集镇和村民聚居点,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和村民聚居点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为:国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封闭区域向外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以满足长远发展规划、安全行车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

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督管理。除必要的公路防护、养护设施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非交通标识标牌。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架(埋)设杆、管、线、电缆、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核准控制距离后,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手续。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依法履行全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路政管理职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县住建、规划、国土、林业、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扎实做好全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一)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控制。新(改、扩)建的公路立项后,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新(改、扩)建的公路开工建设后,由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并予以公告。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地点和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公路边沟畅通,保持公路附属设施(水沟、路肩、百米桩、警示桩、行道树)完好,不得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其标高应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并且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各乡镇场镇规划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其余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三)禁止砍伐、破坏公路两侧绿化物。确需更新采伐护路林木的,应当向路政、林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缴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养护部门代为补种。

四、严格执法,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清理整治

我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违规建筑数量多、情况复杂,各相关部门务必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分类执行,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一)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进行依法拆除。

(二)因拆迁安置的各类建筑、电杆、管线,原则上应将其安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外。

(三)对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前已经审批而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改变已经批准的审批项目;已经审批且部分实施的,应当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范围。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有合法批件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经确认不影响行车安全和道路通畅的,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影响行车安全和道路通畅的必须依法拆除。

(五)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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