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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130 作者:佚名
导读:西充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设施,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中修、

西充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设施,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修保养、大中修、灾毁抢修和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目标:体制科学,机制灵活,制度健全,责任到位,经费落实,应养尽养,路况完好,路容整洁,畅通无阻。

第五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明确、管养并重、专群结合、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体制,国、省、县道实行专业化养护,乡道实行市场化养护,村道实行个人承包和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养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责任主体。负责决策、统筹和安排全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预算、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全县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 审定大中修、水毁、安保等养护工程项目,统筹安排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专项资金。

(三) 监督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检查评定养护质量和综合考核工作。

(四) 加强路政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路产路权。

第八条 县公路管理局是国、省、县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县境内国道、县道及旅游干线和重要产业园区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乡道公路养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养护质量与计划执行情况。

(三) 负责完成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及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与上报工作。

(四) 负责国、省、县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编制与落实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计划。

(二) 加强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将每月自查情况报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三) 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桥梁及涵洞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

(四) 组织因自然灾害损毁公路的抢修保畅工作。

(五) 协助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村道管养公约和管养制度并组织实施养护。

(二) 按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

(三) 负责水毁、大中修、安保等养护工程的实施。

(四) 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村级检查考核。

(五) 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公安、规划和建设、农牧、水务、农机、国土资源、林业、工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县交通运输部门,支持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省、县、乡、村道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总体要求:

路面:清扫排除路面砂砾、泥土、杂物等保持路面清洁。

路肩:填补修复车辙、坑塘、隆起,修复缺失的路缘石,保持横坡顺适,与路面协接平顺。

排水系统:清理疏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泄水槽等排水设施,保持水系畅通。

桥梁:清除桥面污泥、杂物,保持桥面清洁,清理伸缩缝,清除桥梁墩台杂草,确保桥下流水通畅。

涵洞:保持涵洞进出水口及涵洞内无堵塞物,排水通畅。

边坡:保持边坡平顺、坚实、无冲沟,清除杂草、杂木,清除边坡上的危岩、浮石。

沿线设施:保持路标、路牌完好无损,防撞墙、防撞墩、防护栏的完好无损,经常补漆、刷漆,确保醒目、整洁。

绿化:行道树、绿化带要经常规范修剪、浇水、施肥、除虫、清除杂草,冬季刷白,保持鲜活整洁。

第十三条 县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职工,采取内部分段包养的方式,对县道实施实名制专业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养护路段沿线的村民或下岗职工从事该段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签订养护合同;村民委员会通过公开竞争或村民投工投劳管护等方式,落实专人对村道进行养护并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四条 公路维修养护实行病害修复时限制度,对公路出现的病害,各管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种病害的处理,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抢通抢修,保障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国、省、县、乡公路大中修管理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各管养单位依实上报,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计划,县公路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县、乡公路的乱修乱建、乱堆乱占、超限超载等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各乡镇应予以协助配合,全力维护好路产路权;村民委员会可在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有关路政管理的村规民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加强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八条 养护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管养单位抓好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国、省、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日常养护经费按国道1.2万元每年每公里、省道1万元每年每公里、县道0.8万元每年每公里、乡道0.6万元每年每公里、村道0.1万元每年每公里的标准纳入公路养护专项资金预算,县财政按养护需求、养护成本及本县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养护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国、省、县、乡道小修和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公路应急抢修工程经费,纳入本级年度交通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等养护工程经费,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初计划编制在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村道灾毁抢修和大中修的经费,以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纳入年度养护计划的村道,按照“村民自筹、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乡(镇)管理、村委使用、财务公开、村民监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村道管养资金,并设立专户专项用于村道养护管理支出,年终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报酬支付标准。

(一)县道由县公路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管养合同中与养护职工约定。

(二)乡道由沿线村民或下岗职工竞争承包养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和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三)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考核办法、奖惩细则,在管养合同中与管养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乡、村三级检查考核体系,各乡(镇)和相关考核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考核标准,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养护管理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和管理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评比,检查考核分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和管理综合考核。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养护管理年度综合考核纳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目标责任书,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参与全县年度考核等次奖励和拨付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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