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按本办法组织招标的建设工程,财务处拒绝支付各种款项,审计处不予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违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为扶持校内企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竞争,在政策、法规许可下,在相同投标条件下又不涉及安全隐患的维修改造工程可发包给校内企业施工,工程下浮比例参照类似招标工程。校内施工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的投标,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工期,圆满完成建设任务。
七、本办法与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政府的法律、法规为准。
八、本办法由校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