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的若干规定
(1991年2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适用本规定:
(一)凡经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不足500m2或私人住宅及地下工程除外);
(二)承担上述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生产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企业。
第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居住建筑,以及其他民用建筑、工业企业辅助建筑必须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陕西省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条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墙体屋面材料都要采用节能型粘土空心砖、粉煤灰加气混凝土、利废制品和其他轻质节能材料。门窗要采用节能门窗或节能措施。
各类框架结构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建委、市计委和市建材局共同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市建委负责建筑节能项目的审批、科研、示范工作;市建材局负责新型墙体、屋面建筑材料的开发、生产和组织供应工作。
市建委、市计委应将空心砖节能建筑和砖混建筑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任务下达指令性计划。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建筑节能审批手续,未经市建委审批的,市规划局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征集建筑耗能附加费,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六元,由建设单位在向市建委办理建筑节能审批手续时一次交纳。
第八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申报,经市建委、市建材局检查验收,符合原建筑节能审批要求的,返还建设单位交纳的建筑耗能附加费,部分符合的部分返还,不符合的不返还。不返还部分作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的专项资金缴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屋面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
第九条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热工规范进行设计,应用新型墙体、屋面建筑材料,采用砖混建筑技术改造成果。对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设计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增收5%的设计费。
对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设计单位或人员,由市建委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设计资质,直至取消设计资格。
第十条生产新型墙体、屋面建筑材料及预制构配件的企业,必须按计划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按期供货。否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按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承担节能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否则,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市建材局应加强行业管理,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对新型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或转产。
第十三条市建材局应根据市场需要有计划的逐步扩大新型墙体、屋面建筑材料生产。
凡要求转产新型墙体、屋面建筑材料的企业,需提出转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建材局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银行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优惠贷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