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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683 作者:佚名
导读: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西安沣东新城”。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中的“西安沣东新城”。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将第四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五条,并修改为:“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城市管理、棚改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将第六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七条,并将其中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要求”。

六、将第七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八条,并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七、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八、将第九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九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文件;

(二)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文件;

(三)征收补偿方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一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文件和房屋实际状况,组织实地勘察,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十、将第十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二条,并将其中的“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修改为“被征收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将第十二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四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暂停办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六条:“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方式、补偿内容;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签约期限、奖励期限;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十三、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作为修改后的第十八条,并修改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十四、将第十七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条,并将第二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将第十九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并将其中的“规划、国土、建设”修改为“资源规划、住建”。

十六、将第二十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并将其中的“发改、规划、国土、建设”修改为“发展改革、资源规划、住建”。

十七、增加一条,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条,并修改为:“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并删去第四款中的“产权调换为私产的”。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并修改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二十一、将第二十九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三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学校就近入学。”

二十二、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作为修改后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并修改为:“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公摊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

“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进行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五条,并将第一项中的“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修改为“每月1000元的,按每月1000元支付”;第二项、第三项中的“0.35%”修改为“0.6%”;第四项中的“0.25%”修改为“0.3%”。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并将第一款中的“24个月”修改为“30个月”,“30个月”修改为“36个月”。

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2%”修改为“5%”。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二十七、将第三十六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每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十八、将第三十七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并将其中的“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修改为“按照补偿协议签约顺序自主选择”。

二十九、将第三十八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并将第二款中的“40平方米”修改为“50平方米”,“8平方米”修改为“10平方米”。

三十、将第三十九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中的“订立补偿协议”修改为“协商一致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并签订补偿协议”。

三十一、将第四十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四条,并删去第二款。

三十二、将第四十三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修改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修改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缴存”修改为“交存”。

三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八条,并删去第一款。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五十四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西咸新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五十五条:“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征收和补偿工作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奖励标准适时提出调整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十六、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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