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案》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修改《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7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发展,保持我市古城风貌和格局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施行18年来,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随着机构改革和相关规范的变化,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调整,使现行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另外,我市也没有一部内容充实、体系完整的地方性法规,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西安市违法建设处罚办法》和《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应当合并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以使修改后的《西安市规划管理条例》更具规范和操作性,成为一部内容充实、体系完整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的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修改《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修改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同时,参照了苏州、无锡、宁波等外地关于规划立法的好的经验和作法。
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名称的修改
由于在制定原《办法》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尚未出台,故原《办法》的名称不够规范,因此将《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改为《西安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关于征收土地延期使用费的问题
制定原《办法》时,考虑到规范使用国家土地,对闲置建设用地的行为规定收取延期使用费。由于国家土地法规定闲置土地归土地部门管理,故将原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用地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原因未办结的,可以申请延期半年。逾期未办结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三)关于对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问题
为保证城市建设中各项建设工程能够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防止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出现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行为,故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并经验、放线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四)关于营业用房问题
原《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沿干道新建住宅,底层必须设置营业用房;沿街坊道路住宅底层,按居住小区规划,根据需要设置营业用房。”目前,我市城市经济和商业活动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和水平,没有必要强制规定各类建筑的底层设计为商业用房。因此,将本款删除。
(五)关于监督检查问题
为了使城市规划得到正确实施,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促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因此,修改中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的内容。规定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点地域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内容、条件、时限、办理程序和许可决定;重大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进行公示。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原《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够完善,修改中,我们将原《西安市违法建设处罚办法》的主要内容调整到修改后的条例中作为“法律责任”一章,并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西安市规划管理条例》在内容上更加充实,在结构上更加科学完整,更加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西安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出合将会为我市的规划工作起到强大的保驾护航作用,使我市的规划工作迈上法制化轨道,从而为我市的城市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