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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审议意见

2022/07/16106 作者:佚名
导读: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先交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财经委员会指派有关人员提前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和起草过程,并在此基础上,于10月11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在市政府及有关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先交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财经委员会指派有关人员提前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和起草过程,并在此基础上,于10月11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努力推动下,我市室内装饰行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市的一个重要产业。市政府先后两次颁布有关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规定,对于规范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去年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原政府规章的某些内容已不能适用,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为此,有关部门经过多次调研论证,提出了新的《条例(草案)》。财经委员会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其内容符合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财经委员会同意将《条例(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进行审议。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以下几条原则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建筑物结构安全问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问题所作出的规定不够明确,也与《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需要开凿墙体或者楼地面、增设构筑物增大荷载、改变使用功能,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装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关于不合格工程的处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仅规定了工程竣工后,应对室内空气质量、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没有规定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为了保护业主和公众利益,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一款,对检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原则性的处理规定。

(三)关于对未进行空气质量、工程质量检测以及消防验收的处罚问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进行空气质量、工程质量检测以及消防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关于相邻关系问题。我们认为,在装饰活动形成的诸多关系中,相邻关系是比较重要的。而《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规定的不够明确,建议增加有关条款,专门对处理相邻关系作出规定。

(五)关于制定实施细则问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在一些方面规定的比较原则,其中关于“个人”活动的法律界定较为含混,为了更好的监管规范装饰企业的行为和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该条例的操作性,建议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文字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建议在修改时一并考虑。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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