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构建全市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关联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陕政发〔2017〕34号)等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从事政务数据资源采集登记、共享交换、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重大事项。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是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编制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负责西安市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维护工作,负责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西安市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并从共享平台获取和使用共享数据。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交换共享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统筹建立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数据共享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数据安全、可靠。
第二章 权属与权益
第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权利包括所有权、管理权、采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市政府授权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行使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权,负责西安市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授权开发、利用增值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政务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能拥有对相关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权、管理权、使用权。
第九条 经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管理机构授权,有关企业和单位拥有相关政务数据资源的使用权,享有数据资源再利用的收益权。
第三章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的依据。建设西安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在省级目录注册,实现省市两级目录互联互通。建设县(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节点,与市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联通。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要求在共享平台上编制、维护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在线编制、离线工具、系统对接等方式,进行本部门资源目录编制。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