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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20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市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非常重视,采取了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为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宁作出了积极的努力。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城市环境公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市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非常重视,采取了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为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宁作出了积极的努力。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城市环境公害之一,尤其是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较为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居民投诉不断,反映强烈。据不完全统计,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投诉约占环境污染投诉总量的二分之一。1984年市人大常委会曾制定出台了《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废止。199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规范,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防治措施等基本制度作了规定。但该法在许多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不宜操作。同时,由于该法制定的时间较早,对当前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用,如对工业流动设备、金属加工及室内家具加工、振动污染等方面的防治与监督管理,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和补充,尽快制定《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强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起草草案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过程

起草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同时,借鉴了北京、广州、深圳、杭州、合肥、南宁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

2012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列入立法调研项目,我市及时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展开了有关问题调研工作。2014年完成了草案初稿,于2014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经过初步修改后,并于2014年6月5日书面征求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14年6月24日市法制办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了草案全文,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共收到公众意见建议近200余条,除地方立法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属于执法问题以外,大部分都予以采纳和吸收。2014年7月21日市法制办召开立法听证会,根据听证结果进一步做了修改。2014年7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噪声污染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人们生活中不时受此困扰,而最为典型的是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按照《噪声法》的规定和我市现行的管理体制,环保、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都具体各自不同的监督管理职责。草案据此作了相应规定,并明确了各部门在具体事项上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关于环境噪声在规划上的控制。

事前控制噪声是减少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在城市区域,通过规划控制环境噪声,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环境噪声污染,是非常必要的。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有不少部门和公众反映,规划布局对于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规划不当带来的噪声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草案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声环境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关于销售新建住宅声环境状况的明示。

在新建住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会虚化不利于销售的声环境信息的说明,甚至刻意隐瞒,而买受人一般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这些信息,信息不对称导致声环境信息无法参与交易价格的形成。买受人入住后发现声环境状况超出预期,即会认为受到开发商蒙蔽,但由于声环境状况一般不会写入购房合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很难解决矛盾。通过声环境状况的明示,消弭开发商和购房者信息不对称,使声环境状况参与房屋价格形成,有助于解决此类矛盾。因此,草案借鉴外地经验在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销售的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社会噪声污染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具有分布面广、反复性强等特点,是群众信访的热点和环境执法的难点。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合理规划各个城市功能区。因此,草案一方面在第九条要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并在区域功能发生变化时适时调整;另一方面,结合城镇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在第三章对影响居民生活的主要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措施。

另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大部分公众要求彻底禁止广场舞、打陀螺、甩靴子等行为,针对这些意见,我们认为产法的目的是对双方利益进行平衡,使之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减少和防止对其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错,只是错在在不恰当的时间、不恰当的地点进行了不恰当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对这些行为应当以引导、教育为主,不应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且完全禁止会损害这部分公众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在草案中对这类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五)关于夜间施工。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是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居民对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很多,希望全面禁止夜间施工;另一方面,一些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作业,或者白天因交通限制无法施工确需在夜间进行作业,还有一些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也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基于城市建设的需要,要全面禁止夜间施工在目前是不现实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未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因此,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范围,在第二十九条规范了夜间施工的申请程序和信息公开要求。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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