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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新闻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12月26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新建住宅不公示防噪措施限期不改正将会受罚。 《条例》规定,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12月26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新建住宅不公示防噪措施限期不改正将会受罚。

《条例》规定,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振、降噪、隔声等污染防治措施。

经依法批准销售的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交通运输、住宅小区附属设备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如违反该条规定,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的罚款。

《条例》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1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音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同时,还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和中、高考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震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环境保护、公安、城管执法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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