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国家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对强化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健全和完善政府审计监督机制,提高审计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树立审计机关权威,推进审计工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995年以前,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实行的是单一的“上审下”制度,本级审计机关不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从审计实践看,审计查出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有许多是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造成的;只有对本级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才能全面深入地反映财政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而从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方面提出建议。
《审计法》颁布实施以后,审计机关不仅要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还要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样,就由过去单一的“上审下”制度变成了“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扩大了财政审计领域,增强了财政审计力度,形成了一个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的政令统一,又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预算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预算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致力于宏观调控,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手段,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财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职能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审计监督作为高层次的监督,主要任务就是支持和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加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它通过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支持和促进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财政职能的更好实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按照《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审计法》实施以后,预算执行审计成了人大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的必要方式和有力手段,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成了人大评价政府预算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人大可以通过审计工作更好地行使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职权。
目前,从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看,不论是审计机关从属于议会还是从属于政府,或是独立于议会、政府之外,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都是对本级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立法机关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我国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符合国际审计制度的惯例,不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