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财政直接支付相关事项:
1、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用于工资、购买(包括工程、商品及服务)、转移和其他有特定用途支出的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其他受款对象。单位不得将不应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资金转入职工个人卡、折,严禁单位利用职工个人卡、折等套取现金。
2、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用途”栏中所填列的内容应与“预算科目”、“项目名称”或“专项描述”栏的内容基本一致,并按以下要求细化,不应只简单地填写成“费用”、“办案支出”、“公务支出”等粗略描述。
⑴购买商品支出,应简要说明商品类别,如计算机、办公桌、接待、水电、燃料等。
⑵购买服务支出,应简要说明服务种类,如修理、保险等。
⑶日常公务支出,应具体明确到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书中经济类“款”级科目,如差旅费、会议费等;同一支付业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款”级科目的,以金额较大的科目为主进行描述,如描述为“支付差旅费、文印费等”。
3、属于政府采购类型的支出,必须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面的“合同号”、“合同金额”栏分别如实填明合同编号、合同金额,以便财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支付业务时核对。
4、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必须按“业务事项”提交,即一份申请书只能支付一个经济业务款项,不得将若干笔支付填写于同一份申请书之中,以防止因某一申请事项违规造成整个申请书被退回,致使其他填列正确的支付事项被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