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自1992年制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以来,先后在全国28省(区、市)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试点工作,大部分地区将控制和节减行政费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行政费增长幅度得到了有效控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有所缓和。实践证明,中央直接对省级实行行政费定额考核,有利于促进各地采取措施控制行政费过快增长,有利于推动各地“逐级下管”,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级抓一级的管理格局。为了在全国推行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我部在调查研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发给你们,从今年(1995年)起在全国施行。
各地请将实施行政费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