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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客体概念

2022/07/16300 作者:佚名
导读:责任主客体对象是责任动力学责任主客体对象是责任动力学4R4P理论(理论创始人为方志良先生)的一对核心概念。责任主体对象是在责任现象中被评价的一方,是负责任的一方;责任客体是在责任现象中评价他人的一方。 责任动力学是研究责任主客体对象之间的价值交换的动力结构分析的一门管理学科,也即阐述人类的责任动力什么情况下是由责任客体动力主导,什么情况下是由责任主体动力主导,两种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责任动力(4

责任主客体对象是责任动力学责任主客体对象是责任动力学4R4P理论(理论创始人为方志良先生)的一对核心概念。责任主体对象是在责任现象中被评价的一方,是负责任的一方;责任客体是在责任现象中评价他人的一方。

责任动力学是研究责任主客体对象之间的价值交换的动力结构分析的一门管理学科,也即阐述人类的责任动力什么情况下是由责任客体动力主导,什么情况下是由责任主体动力主导,两种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社会关系(网)集合

责任动力(4R4P)学认为,广义责任本质上是人的一切社会行动在社会关系中的评价总和,而评价是指A在进行某一社会行动后,B基于某种社会关系(约束力)对A作出的评价。责任和社会行动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有依据的)评价。社会行动是人类行为状态,没有严格的对象概念,只有引入行动对象者,才会有责任的概念,也就是责任主客体对象。传统的责任虽然也有对象,始终停留在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组织负责、对社会负责等对象系统,但并没有把责任的对象上升到理论层面,而理性责任则把人与人区别为责任主体对象与责任客体对象关系,有严格的对象论,也即责任主客体对象概念。这就是理性责任与传统责任的本质区别。

责任对象系统可以通过集合形式表达:责任对象集合={责任主体,责任客体}

社会行为分解具化

责任主客体对象关系说明了任何人的社会行动在社会关系中都会产生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这种评价关系是由责任主客体对象关系构成,并构成了一个整体系统。人在任何一种角色、身份或职务只要有责任其责任主客体对象就会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对象系统。也就是说,任何角色、岗位职责中都存在责任主客体对象,两者形成对立、统一的责任对象整体。相比传统责任(对自己、对他人、对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角色对象系统而言,责任主客体对象系统具有系统理论的统一性。在责任动力学中,责任主体概念范畴与责任客体对象关系具有鲜明的对立统一体关系,两个对象缺一不可,可以运用到任何责任环境中。

一种责任现象中只有责任主体,缺乏责任客体就无法构成责任范畴,责任概念就不能构成。比如,一个人走路摔倒,那么只能算是人的个体行为,如果要当成责任,责任主客体就必须是自己,或者责任主体是修路者。同样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客体对象不明确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客体对象不明确也无法正确区分责任主体的责任的象限。比如,在路上一个警察与群众看到一个老人被人抢劫而不帮助,警察就是角色责任问题,群众就是义务责任问题。

可以通过数学表达式表达:Rs Ro=1

其中,Rs表示责任主体,Ro表示责任客体,“1”表示整体。

责任主客体公式告诉我们任何角色中存在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复合体形态,并存在不同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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