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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追究办法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

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③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④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⑥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③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④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⑤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⑥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⑧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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