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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法律关系方面分析。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质押反担保人以提供质押为幌子,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又拒绝交付质物或登记出质权利的,担保人即使以质押反担保人违约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质押反担保合同,也往往是获得一张胜诉,无法真正从质押反担保人那获得权利,其他法律也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