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总和。
(1)在合同环境中,需要是规定的,而在其他环境中,隐含需要则应加以识别和确定。
(2)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会随时间而改变,这就要求定期修改规范。
从定义可以看出,质量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客观事物具有某种能力的属性,由于客观事物具备了某种能力,才可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需要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规定或潜在的需要,这种“需要”可以是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也可能是在技术规范中未注明,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需要。它是动态的、变化的、发展的和相对的,“需要”随时间、地点、使用对象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这里的“需要”实质上就是产品或服务的“适用性”;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的前提下质量是产品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因为,需要应加以表征,必须转化成有指标的特征和特性,这些特征和特性通畅是可以衡量的:全部符合特征和特性要求的产品,就是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因此,“质量”定义的第二个层次实质上就是产品的符合性。另外质量的定义中所说“实体”是指可单独描述和研究的事物,它可以使活动、过程、产品、组织、体系、人以及它们组合。
从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只要生产出用户使用的产品,才能占领市场。而就企业内部来讲,企业又必须要生产符合质量特征和特性指标的产品。所以,企业除了要研究质量的“适用性”之外,还要研究“符合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