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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废止议案说明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必要性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9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养路费的管理,规范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改善公路路况,保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必要性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9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养路费的管理,规范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改善公路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施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已不相适应,不能再继续施行。  一是按照《决定》,《条例》的立法依据已不存在。《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是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而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删除了原第十八条等有关养路费的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条例》的立法依据已不存在。  二是根据《公路法》,国务院出台了《通知》,《条例》继续施行已没有必要。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作了修订,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收费。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并对费改税前公路养路费的欠缴、漏缴清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条例》继续施行已没有必要。  二、草拟《议案》的过程  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议题计划,省人大财经委对废止《条例》进行研究论证,草拟了《议案》,并送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省交通厅征求意见。2009年2月27日经省人大财经委第21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条例》。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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