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4月1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布,自2020年6月2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为打赢农村饮水安全扶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成效,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一、出台背景
贵州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内陆山区省份,山多地少、石多土少、雨多库少,农村饮水安全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着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举全省之力加速破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短板,相继启动实施了“渴望工程”、“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农村群众饮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但由于我省特殊地理环境,重峦叠嶂,山高谷深,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加之补助标准较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小、分布广、数量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重建轻管、建而不管”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影响了工程效益发挥。对此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长效管护机制要求,同时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文件,对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作出了具体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省启动了《管理办法》编制工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核心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一是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通过管理改善农村居民饮水条件,保障农村供水安全,长效运行管护供水工程;二是说明制订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文件等要求制订;三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对城镇供水、农村供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不同类别精准管护,长效运行;四是明确农村供水发展方向及原则,为农村供水的发展思路和管理思路提供参考;五是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和责任。
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一是规范工程规划、建设报批程序;二是规定材料采购标准,保障供水安全;三是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
第三部分,水源与水质。一是水源选择,统筹规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二是水源地保护,根据水源规模开展相应水源地保护措施,并依法查处破坏水源地保护措施行为;三是水质保障,加强水质监测检测,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水质监测检测,共享数据,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部分,工程建后管理。一是明确供水工程所有权,根据工程投资的不同,确定工程所有权归属;二是确定管护形式,确保所有农村供水工程都有管护责任人,并落实公益性管水员岗位;三是规定供水单位职责,规范供水行为;四是制订应急供水预案,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村民用水;五是工程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实行分段负责制,其他原因损坏工程的行为,按照“谁损坏、谁修复、谁赔偿”原则进行恢复或赔偿。
第五部分,用水管理。一是水价机制,对农村生活用水,原则上实行成本水价;二是供水双方权利义务,供水单位与用水户间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开始正常供水。
第六部分,维修养护资金。一是维修养护基金的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通过财政预算、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用于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和公益性管水员岗位补贴;二是管理维修养护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体系。
(二)关于工程所有权。按照《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要求,对工程产权进行明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农村供水工程产权。
(三)关于运行管理。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广大用水户的切身利益,根据工程产权的不同,可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明确各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管护方式,确定供水单位或委托管理组织,确保所有农村供水工程都有管护责任人。
(四)关于供水水价。按照《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农业农村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全力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976号)要求,健全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机制,对不同工程进行分类管理,农民生活用水实行成本水价。
(五)关于《办法》中的几个亮点。《办法》始终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补齐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存在的短板问题,充分借鉴外省经验、紧密结合本省实际,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提高水质保障方面,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要开展保护措施,落实资金和人力投入,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对水质要进行监测检测,共享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
二是规范供水双方权利义务,通过供水双方签订供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理进行水费收缴,并实行保底水费,解决丰水期农户自用自建简易工程,停用政府投资修建工程,造成的水费收缴困难、工程养护难等问题。
三是设立维修养护资金,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和水费提留设立维修养护资金,把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公益性管水员岗位补贴纳入支出范围,解决了因我省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小、数量多,运行成本高、执行水价偏低等造成的工程无人管、工程无经费修等难题,确保了农村供水工程的可持续运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