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水能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全省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管理。
(3)负责全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及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管理及监督。
(4)负责审核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农村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参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核准、审批和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核准、审批、审查或审核工作。
(5)负责农村水电行业管理;研究拟定全省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水电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农村水电自供区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和电力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电站科学合理运行,指导农村水电及其企业体制改革,推进农村水电企业资产的优化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农村水电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贯彻执行农村水电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负责农村水电统计工作。
(6)负责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电发(供)电子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7)负责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后评价工作。
(8)负责小水电代然料工作,组织编制小水电代燃料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9)负责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和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
(10)负责水能资源和农村水电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1)承办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