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交由环资委办理。之前,环资委派员参加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了省内外的调研和对《草案》文本的论证、修改。8月25日收到《草案》文本后,环资委即致函各市、州、地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高院等18个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9月3日召开环资委第18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公众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2003年发生“非典”疫情后,如何搞好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构建环境卫生体系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环境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促进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推动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适应城市高空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改革和发展要求,必须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管理城市的职能,使其更好的依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因此,制定条例是必要的。《草案》总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州实际,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具体修改意见
1、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制市及县级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其它建制镇可参照执行。”删去第二款。
2、第三条第三款,“环境卫生工作”修改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第四条第一款“发展计划”后增加:“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4、第十二条第一款在“责令限期履行”后加“逾期不履行的”。
5、第十三条在第一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后增加“需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将第二款“违反规定的……以下罚款”单列为第三款。
6、第十四条第一款“户外广告”后增加“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
7、第十八条“城市道路。”改为“道路”,并在后加“不得堵塞排污沟渠”。
8、第二十条第一款“应当出具暂扣清单”改为“应当立即出具暂扣清单”。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后增加“不出具暂扣清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9、第二十二条将“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改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
10、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街道办事处”后加“社区居委会”。第(五)项“建设施工现场”改为“建设施工场所”。第(十)项“摊点”后加“周围”二字。删去第(十)第(十一)项中的“各种”两字。
1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后增加“施工单位”。将第二款单列为一条。
12、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废弃物”改为“废物”。“有毒、有害”改为“危险”。
13、第三十八条“使用”后加“并24小时开放”。
14、第三十九条中删去“和环境标准”。
15、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加“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此外,还需增加有关规范政府管理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的条款,使管理者权利与义务平等。对《草案》中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配套即时予以公布,便于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实施。部分条款及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