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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条例草案说明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利用技术防范建立打击、防范、控制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随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利用技术防范建立打击、防范、控制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促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盗窃、抢劫、爆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各类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多样化,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干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以传统的“人防、物防”为主的看家护院、筑墙安栅等形式的防范手段,已经伴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作案手段的智能化,显现出其不适应现代社会治安形式的要求并逐渐退出舞台,代之而来的是红外周界报警、电视监控、移动目标卫星定位(GPS)等一系列高科技的技术防范。这些技术防范的特点是全方位、全天候、响应灵敏、可靠有效,节约人力资源,一旦形成网络并与公安指挥调度报警系统相连接,便可以构筑成强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而达到减少、避免、制止犯罪的目的,并为侦察破案提供案件线索和后期取证等提供技术支援。因此,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关联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技防网络的保护目标及其网络架构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总体规划,技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其网络结构秘密能否严格控制范围,以及技防从业人员政治是否可靠,素质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成为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辅助力量等问题都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全、公众安全以及投资效益的正常发挥,也关系到公安机关能否为相关设施的保护目标提供快速、有效的服务。

我国的技防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我省周边的广东、四川、广西、云南等省(区)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走向依法管理的轨道。我省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993年省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发布的《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已被废除。而我省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仍采用原行政管理模式,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主要表现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普及严重滞后于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技防产品市场和技防系统建设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安全技术防范的实际效果和功能;技防维修技术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等等。因此,为解决我省安全技术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手段在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反恐、防恐斗争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

2002年,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在认真总结和研究我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起草小组成员到外省进行调研,借鉴他们的同类立法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将《条例(草案)》初稿征求了全省各市、州、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多次征求了省计委、财政、工商、建设、质监、经贸、旅游、交通、金融、药监、国安、保密等部门意见,并深入黔南、黔东南等地进行调研。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还先后向9个市(州)政府、地区行署、部分县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多次召开咨询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基本采纳各部门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还进行了协调,最后达成共识。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十九次易其稿,形成本《条例(草案)》,经2003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二章:技防预警与服务,共六条;第三章:技防装置范围,共三条;第四章:技防产品,共四条;第五章:技防系统,共九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第七章:附则,一条。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技防预警与服务

技防预警和服务主要规范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同时也明确了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安装的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形成多级报警格局,从而使公安机关“110”指挥调度系统延伸。一旦出现预警情况,公安机关可以迅速出击,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职能变化的需要,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二章作了明确规范。这样不仅体观了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也体现了不仅是管理机关更是服务机关的特点,使《条例(草案)》更顺应民心,贴近民意。

2、关于技防装置范围

为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装置范围作出了强制性和倡导性的规定。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对容易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以及与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场所和部位,作出了强制性装置的规定,如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致病性细菌、病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对应当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国家有风险等级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尚未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规定;对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车场等,因牵涉面较广,不要求强制性安装。

3、关于技防系统管理中的职能划分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承担着共同的任务。但在具体管理方式、手段等方面,二者又有区别。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管理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普遍管理,其着眼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技防系统进行管理,其着眼点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对涉外建设项目中的技防系统进行审查,但这实际上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为避免产生歧义和职能交叉,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样既充分考虑了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进行公共管理的现实和客观需要,也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其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能。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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