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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2022/07/1629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 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投资回报、价格测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八)保障措施。

第十条 政府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还能力;

(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

(四)技术、经营负责人具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

申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特许经营的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第十二条 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来确定特许经营者。

采取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进行,中标结果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采取拍卖方式的,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按法定程序进行。

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和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或者收费;

(四)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责任;

(七)履约担保;

(八)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支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微利或者公益性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涉及国有资产使用或者处置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权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时,特许经营者可以向授权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权被实施临时接管或者提前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需的资产和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授权主体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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