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符合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和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序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予以通过。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在第十九条后增加“确需调剂使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一句。
2、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对调,同时,为与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一致,删去第(四)项中的“抢险救灾”。
3、将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4、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一条。
5、将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汇报”、“通报”修改为“报告”。
6、删去第七章,将施行日期在题注中明确为“2002年10月1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认为,为便于操作,不应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凡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都要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因此在第十八条中应当规定比例的下限。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是对经批准的预算的部分变更,为避免随意变更预算,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加强对所有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无疑是必要的。本条中也只是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有关的情况,操作起来不会有太大的困难。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