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建设等”几字删去。
2、在第五条中的“开发”前增加“研究”。
3、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培训”前增加“节能”。
4、在第十六条中的“开发”前增加“研究”。
5、在第二十条中的“清洁能源”前增加“新能源”,将“有条件的城市”修改为“有条件的地方”。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推广使用沼气、省柴节煤灶等农村节能技术,鼓励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营造速生薪炭林。”
7、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情节严重”调整到“逾期不治理”之后。
8、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一)项删去。
9、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