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1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四、《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
(一)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公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拒绝、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公厕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