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3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八、《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范围界线,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达到核定配套绿化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规划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