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20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十三、《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规划、园林行政”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
(二)第七条修改为:“城市绿线的批准、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三)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规划、园林行政”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第二款中的“市园林行政”修改为“市园林绿化”。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