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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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范围 │ 中心环路以内 │ ┃
┃ ├───────────┬───────────┤ ┃
┃ 地块区位 │ │ │ ┃
┃ │ 临城市道路 │ 街坊内用地 │ 中心环路以外 ┃
┃控制指标 ├─────┬─────┼─────┬─────┼─────┬─────┨
┃ │ │ │ │ │ │ ┃
┃用地性质 │建筑密度%│容 积 率 │建筑密度%│容 积 率 │建筑密度%│容 积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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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宅(1-3层) │30-40 │不大于1.5 │30-40 │不大于1.2 │25-30 │不大于1.0 ┃
┠───────────┼─────┼─────┼─────┼─────┼─────┼─────┨
┃多层住宅(4-6层) │30-35 │不大于2.4 │25-30 │不大于2.2 │25-30 │不大于1.8 ┃
┠───────────┼─────┼─────┼─────┼─────┼─────┼─────┨
┃中高层住宅(7-9层) │30-35 │不大于2.6 │25-30 │不大于2.2 │25-30 │不大于2.0 ┃
┠───────────┼─────┼─────┼─────┼─────┼─────┼─────┨
┃高层住宅(10-30层) │25-30 │不大于7.0 │20-25 │不大于6.0 │20-25 │不大于5.0 ┃
┠───────────┼─────┼─────┼─────┼─────┼─────┼─────┨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50-60 │不大于4.5 │30-40 │不大于4.0 │40-50 │不大于3.5 ┃
┠───────────┼─────┼─────┼─────┼─────┼─────┼─────┨
┃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40-50 │不大于8.0 │35-45 │不大于7.0 │30-40 │不大于7.0 ┃
┠───────────┼─────┼─────┼─────┼─────┼─────┼─────┨
┃低层厂房及库房 │40-50 │不大于1.8 │ / │ / │40-60 │不大于1.4 ┃
┠───────────┼─────┼─────┼─────┼─────┼─────┼─────┨
┃多层厂房及库房 │30-40 │不大于3.0 │ / │ / │30-50 │不大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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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停车泊位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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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自行车指标│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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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类旅馆 │车位/客房 │0.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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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类旅馆 │车位/客房 │0.0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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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饮食店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1.70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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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类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0-0.40│ 0.40 │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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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类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 │ 2.00 │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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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业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0.30 │ 7.50 │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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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类体育馆 │车位/百座 │2.50 │ 20.00 │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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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类体育馆 │车位/百座 │1.00 │ 20.00 │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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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类影剧院 │车位/百座 │3.00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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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类影剧院 │车位/百座 │0.80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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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展览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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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0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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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类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0.08 │ 0.50 │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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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类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0.12 │ 0.20 │郊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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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类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0.05 │ 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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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0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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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类住宅 │车位/户 │0.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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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二类住宅 │车位/户 │0.20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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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二)说明:
1、本表摘录并整理自一九八九年公安部、建设部颁发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2、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3、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4、一类办公楼指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外国驻华办公机构。二类办公楼指其他机构。
5、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6、一类影剧院指省、市级影剧院,其他为二类影剧院。
7、一类游览场所指古典园林、风景名胜。二类游览场所指一般城市公园。
8、一类住宅指国内高级住宅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二类住宅指普通住宅。
附录二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
指地面上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住宅
高度小于10米,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多层住宅
高度大于10米,层数为4-6层的住宅。
5、中高层住宅
高度小于25米,层数为7-9层的住宅。
6、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为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
7、中心环路以内
指从外环东路、解放路、浣沙路、枣山路、北京路围合的城区范围和沿外环路规划道路红线外侧进深50米范围的建设用地。
8、中心环路以外
指除“中心环路以内”上述范围以外的地区
附录三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筑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1/2面积,为建筑面积。地下室、高出地面1.5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蓬、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①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一)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的规定指标执行。
②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③只有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①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②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净空应在6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100M▲,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③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5%。
5、建筑高度计算
①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②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③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6、间距计算
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轴线间的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