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7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8月9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工商”二字删除。
2、建议在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 “区域、路段”前增加“时间、”几字。
3、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辆较多的单位,”删除。
4、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中的“新建、扩建”后增加“、改建”几字。
5、建议将第三十一条中的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关闭”修改为“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6、建议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五项,内容为:“不按照规定使用排污费的”,将原第五项顺延为第六项,并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前增加“其他”二字。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