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条例中的“仲裁委员会”统一修改为“仲裁机构”。 2、将第九条第七项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婚姻登记机关”。 3、删去第六十一条中的“可以”。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7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