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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2022/07/16113 作者:佚名
导读:第3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5年6月1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政府令201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地

第3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5年6月1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政府令201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五款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地税、国土、规划、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地税、卫生、城市管理”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地税、城市管理”。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和计划生育、城市管理、规划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理”。

五、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六、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出租人不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活动产生的相关税费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实施行政处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其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其他事业组织实施,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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