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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审议结果报告

2022/07/1667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为协助常委会审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经委召开了有省人大法制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并于12月21日召开第51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审议。经审议,财经委认为:加快村镇建设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村镇建设的发展将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针对贵阳市村镇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

为协助常委会审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经委召开了有省人大法制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并于12月21日召开第51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审议。经审议,财经委认为:加快村镇建设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村镇建设的发展将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针对贵阳市村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总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对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为与我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第十条第一项“……选址意见书后”的表述改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乡镇企业”界定的范围太窄,因此,删去该款中的“乡镇”二字。

该条第一项的表述不准确,因此修改为:“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三、为与国家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报……批准”一句修改为:“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

四、第十七条句首的“施工单位”表述不准确,漏掉了个人承担村镇建设项目的行为。因此,将“施工单位”改为“单位和人个”,并删去随后一句中的“施工”二字。

五、为与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外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改为:“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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