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4年9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8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办法》的修改意见。2004年10月27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贵阳市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解决因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所带来的工程性缺水和资源性缺水问题,制定《办法》是必要的。《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和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优先”修改为“首先”。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追究责任”。
3、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追究责任”。
此外,建议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