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派人员,负责一个或多个重点建设项目的联络工作,同时,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专人协助督促重点工程项目相关工作落实,直至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在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的配合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条重点跟踪工作内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保障情况。
第六条协调、督促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提出督查意见和奖惩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联络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会同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向市政府作出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指挥部对联络员及相关人员实行月考核;对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对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批评并视情况由市有关部门扣发年终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9年2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