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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一)市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市容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照明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燃气管理和集贸市场管理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贺州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政策、办法,实行行业管理。 2.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的要求,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一)市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市容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照明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燃气管理和集贸市场管理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贺州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政策、办法,实行行业管理。

2.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的要求,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规划和管理。对全市市政公用事业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组织进行协调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负责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对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和验收的备案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投产。

负责市政公共设施(道路、桥涵、路灯、环境卫生、排水管道、公园、广场设施等)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规划,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停车场的申请;依照规章审批城市道路挖掘、占道、建筑垃圾处置申请。

协助相关部门搞好城区排、污水管网规划;负责城区排、污水管网建设和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监测;负责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审批制度;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工作;依照规章审核批准本市办理车辆清洗站(场)的申请。协同水利主管部门搞好城区供水管网规划、建设以及防洪提、排洪渠的维护、管理。

4.负责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审批公共、民用建筑中卫生设施的设计,指导全市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协调、督促全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管理,依照规章审批发放《城市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800户以下),《燃气用具销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5.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申报、管理、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广场、绿地、山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花卉苗木的生产、园林产品的销售和城区绿化护林防火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及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市远、近期绿化系统规划,提出分阶段或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及游乐项目、城市树木移、修或其他处理的审批,依照规章审批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树木砍伐,发放许可证书;依照规章核准、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四级)、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申请;依照规章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配套绿化工程的立项竣工验收、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进行审核。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以下相对集中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依法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存放煤炭的物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文化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性促销演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1.履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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