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料可获得性,我们依据下面四个指标初步界定资源型城市。A. 采掘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在10%以上。取10%这一临界值是基于如下考虑:第一,全国采掘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一般为6%~7%,而中国所有城市这一比值平均为4%~5%,如1996年的这一数值为4.3%。
在研究地区支柱工业时,其最低要求是其产值比重大于5%。
陈耀博士在确定中国煤炭城市时,所设定的标准为7%,其结论与不少专家的结论不谋而合。B. 采掘业产值规模,对县级市而言应超过1亿元,对地级市而言应超过2亿元。C. 采掘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在5%以上。确定这一标准主要是考虑到中国城市中采掘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为2%~3%,如1996年为2.9%。而如果这一数值大于5%,则该产业对城市的就业稳定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D. 采掘业从业人员规模,对县级市而言应超过l万人,对地级市而言应超过2万人。
原则上,上述四个指标要同时满足才可确定为资源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