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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核算会计实务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一)现金核算 现金是存放在建设单位的库存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 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设备“现金”总账账户,用来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节余情况。有外币现金的要分开核算,可以根据不同的币种进行分类核算,设置明细账。“现金”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货方,期末如有余额,余额在借方,表示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结存额,记入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货币资金”项目下。对只涉及到现金

(一)现金核算

现金是存放在建设单位的库存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

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设备“现金”总账账户,用来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节余情况。有外币现金的要分开核算,可以根据不同的币种进行分类核算,设置明细账。“现金”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货方,期末如有余额,余额在借方,表示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结存额,记入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货币资金”项目下。对只涉及到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业务,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一般只编制银行付款凭证,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将现金存入银行,一般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账簿的设置主要有现金总账,现金日记账,外表均为订本式账簿,内在格式均采用三栏式账页。

建设单位收到现金时,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等有关科目;现购或支付其他支出时,贷记“现金”、借记“待摊投资”等有关科目。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属于现金短缺: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现金

属于现金溢余:

借: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个人)

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由于火灾、水灾等其他原因,经批准:

借:待摊投资—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个人或单位)

现金

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待摊投资—非常损失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银行存款是建设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以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等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算办法》规定的国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八种,另外还有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等。

银行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种。银行存款的收付由出纳人员办理,由专门人员保管空白支票和签发支票。银行存款总账由会计登记掌管,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登记,并每月与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以验证账实是否相符。

建设单位设置的“银行存款”账户用来核算建设单位银行存款收支和结存情况,属于资产类账户。当建设单位收到支票或将现金送存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拨款\预算拨款等账户;建设单位提取或支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时,借记“预付工程款”、“现金”或费用类的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期末如有余额,余额在借方,表示建设单位银行存款的结余数,记入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货币资金”项目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外表均采用订本式账簿,内在格式均采用三栏式账页。

为了保证银行存款核算的准确和安全的需要,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清查,即对账。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通过每月将建设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的对账单加以核对。发现错账、漏账,应及时更正。

所谓未达账项,是指银行与建设单位之间,由于凭证传递的时间不一致,导致一方已入账,而另一方未入账的事实。其形成原因是凭证在传递上时间差,并不是错账、漏账。未达账项具体地说有四种情况:第一,银行已收建设单位未收的款项;第二,银行已付建设单位未付的款项,如银行代付水电费,或直接从户头上扣除银行借款利息,建设单位尚未收到付款通知;第三,银行未收建设单位已收的款项,如建设单位送存银行的转账支付,银行尚未办妥人账;第四,银行未付建设单位已付的款项,如建设单位开出支票一张,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调整后的银行存款余额,反映了建设单位可以动用的银行存款实有数额。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仅仅是用来核对建设单位和银行的记录是否有错误,不能够作为调账的依据,未达账项在凭据到达后会自行消失,无需调整。当然,特殊情况下除外。如某建设单位在编制年末会计报表时,获悉有笔大额应收账款已经到账,但尚未收到银行的通知,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建设单位的真实情况,可暂时入账,并于次年1月1日调回,等到凭证到达时再行入账。

有外汇的建设单位,要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外汇账户。外汇账户除核算外币金额外,同时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折合率可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一经确定以后不得任意变更。期末根据外汇市场汇价调整期末外币账户余额。

调增

借:银行存款—外币

贷:外摊投资—汇兑损益

调减

借:待摊投资—汇兑损益

贷:银行存款—外币

人民币与外币、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主要包括:结汇、购汇和换汇业务结汇,将外币换成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待摊投资—汇兑损益(损失)

贷:银行存款—外币

待摊投资—汇兑损益(收益)

购汇,将人民币换成外币:

借:银行存款—外币

待摊投资—汇兑损益(损失)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

待摊投资—汇兑损益(收益)

换汇,将一种外币通过外汇市场交易换成另一种外币:

借:银行存款—A外币

待摊投资—汇兑损益(损失)

贷:银行存款—B外币

待摊投资—汇兑损益(收益)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有些货币的存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这些在会计上统称为其他货币资金。由于建设单位发生此类业务较少,因此不单独设置总账科目核算,一般放在银行存款科目中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同银行存款科目,只对有关票据的取得、承兑和签发做备查登记。

(四)银行结算方式

建设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的转账结算,应根据结算的内容采用银行规定的有关结算国。

当前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银行转账结算,按照结算双方所在地的不同,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类。同城结算,指同一城镇范围之内的转账结算,可分别采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指不同地区之间的转账结算,可分别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为了反映各种款项的结算情况,促使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结算制度,遵守结算纪律,会计部门应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所用的结算凭证和处理手续,做好银行转账结算的核算工作。

当前建设单位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由付款单位签发,用以通知银行从其中存款中支付一定款项的通知。利用支票办理款项的结算,叫做支票结算。

2.支票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可以从银行中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它适用于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建设单位提取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的库存限额。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提取现金。它适用于同一城市的商品购销、劳务供应、工程款和其他往来款项的结算。

使用支票结算方式,会计部门必须加强对支票签发的监督。签发支票之前,必须查清银行存款的余额,防止超过存款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在签发支票时,必须采取记名方式,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并加盖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的印章。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并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支票不限制起点金额,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如遗失已经签发的支票,应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建设单位签发支票支付款项时,应以留存的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作为付款的依据,据以填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收到支票时,应在支票规定的有效期内,及时送存开户银行,送存支票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受理并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账通知”联后,据以填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

2.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利用银行汇票办理款项的结算,叫做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作用时比较灵活,持票人可以到银行取款,也可以到指定单位购买物资办理结算,在汇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用款,多余款项由银行代为退回。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并规定有效期(目前为一个月)。汇款单位或个人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用途等项内容。银行审核受理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交给汇款单位或个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为无效。

汇款单位或个人可以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受理银行汇票并作审查后,可以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单位。

建设单位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给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填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对银行退回银行汇票多余金额,应根据银行汇票多余款收账通知联,填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

3.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结算方式是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异地各单位之间资金调拨、清理交易尾欠和往来账款、临时性商品交易等款项的结算。建设单位汇给在外地职工的款项,也可采用这种方式。

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汇兑,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电汇凭证,详细填明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等内容。汇款单位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银行审查同意受理后,应在回单联加盖银行印章,退给汇款单位。汇兑日期为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通过银行汇往外地的临时或零星购货款,应存储在汇入银行的采购专户中,由银行根据当地市场管理规定和规定用途监督使用。建设单位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外地银行时,应根据汇款回单填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将多余汇往外地的汇款转回当地银行存款户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填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收账通知时,填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

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据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方式。它适用于异地单位之间有合同协议的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

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办妥发货手续后,应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票和货物发运凭证等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取得回单联备查。银行通过邮寄传递凭证后,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承付支款通知联及所附发票等凭证送交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承付期内(验单付款为 3天,验货付款为10天)进行审核,如在承付期内未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付款,即以承付支款通知联作为付款依据。银行则于承付期满的次日,主动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付出,通过邮寄或电报划转款项后,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收款通知联或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的收款通知联交收款单位,作为收款的依据。

在承付期限内,付款单位经查验单证或实物,如果发现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以及款项已经付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应在承付期内填写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上有关条款,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向银行办理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的手续。经银行审查签具意见,如果同意拒付,由银行将托收单证连同拒付理由书寄给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对拒绝付款的商品,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

收款单位对于委托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联时,根据收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填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承付支款通知联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填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亦未拒付的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填制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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