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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暂行办法文件内容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 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 负责人,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的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质量 低劣、进度缓慢等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

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

负责人,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的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质量

低劣、进度缓慢等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建设局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重点办以及项目行

业主管或联系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重点

办负责。

(二)建立目标管理问责制。年初由市政府对被考核单位下达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任务书》。《目

标责任任务书》的目标设置,重点体现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由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

领导小组拟制,报市政府确定。对无正当理由,完成项目年度目标管理差或较差的单位,将实施问责。

(三)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制的日常工作,实行调度会制度和专题协调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

情况每月汇总一次,并以《重点工程简讯》形式通报。定期、不定期地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调度会,

集中解决重点工程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给予解决

。市政府可委托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事项内容,对有关部门(单位)或其负

责人发出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市重点办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的有关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各项目业主应给予配合支持。

三、目标管理及考核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管理及考核对象,分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

联系部门两大类,按不同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一)对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两类考核:

1、以国家或者省为主组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和本市的外资、民营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重点考核其项目

进度完成情况和服从协调管理及报表等书面材料报送情况。

2、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内容包括:

(1)执行中共赣州市委办《关于印发赣州市基础设施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

办字[2005]118号)文件要求的情况;

(2)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年度投资、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内控

管理、技术进步、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执行

情况;

(3)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二)对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考核内容:

1、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考核,重点是: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积极搞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及时处理好征地拆迁安置中

当地群众的来信来访,确保不出现群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重点建设项目没有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3)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没有推诿扯皮和刁难施工单位的现象,并在本地范围内优先保证重

点建设项目的用水、用电及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职工生活物资供应,搞好地材物资和工程专用材料(如

炸药)等的价格管理;

(4)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2、对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的考核,重点是:

(1)把承担的项目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协调服务及时到位;

(2)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抓

好廉政建设;

(3)所联系项目全面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

(4)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三)对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内容

主要是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考核。重点是:

(1)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法人;

(2)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前期工作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及核准文件的编制报批;

(3)按时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

(4)做好项目前期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考核方式、标准与奖惩

1、考核实行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对项目业主单位的考核,按年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书》要求进行。各项目业主在年底或项

目竣工后将目标问责制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工作主要实绩进行自我总结,于年终考核前将材料报送市重

点办,作为考核的基础材料。

3、对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和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均采用等级评定方式,分为优秀、合

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4、对项目业主的考核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的考评等级,由市重点办联合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日常考评

与年终考核,并结合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初评意见,经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

5、完成项目管理目标任务的项目业主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联系部门,由市

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由市财政出资进行奖励。

6、对评为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

批评或视情况实施问责。

7、被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可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列入单位或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

四、问责

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分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两类。

(一)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

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1、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

、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

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3、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法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

设的;

4、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5、在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6、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8、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9、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10、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

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1、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2、当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工程建设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

,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3、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

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4、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或造成经济损失、

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5、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三)问责方式:

1、告诫

市政府有关领导或由市政府委托的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

容,可责成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予以告诫;被告诫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就问

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责令被问责部门

(单位)或其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给

予通报批评。

4、公开道歉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对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

被问责事项,可视情况由被问责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

道歉。

5、清退出重点项目管理序列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将有关项目业主

单位清退出重点项目管理序列,并取消该项目业主单位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6、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对被问责部门(

单位)负责人作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

7、劝其引咎辞职

市政府可根据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对被问责部

门(单位)负责人作出劝其引咎辞职的决定。

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可以对单位或者对个人。其中,作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对经问责调查核实,被问责对象不存在规定情形的,或者情节轻微的,或者在出现问责事项后及时采取

有效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由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调查结论后

,报由市政府作出终止问责的决定。

五、相关说明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

人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负责办理目标管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现象的,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纪检监督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由赣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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