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水资源总量为38.9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5.91亿立方米,可利用量15.99亿立方米,地下水21.86亿立方米,可开采量13.39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851立方米,远远低于全国和自治区人均占有量,属于水资源匮乏地区。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水资源开发利用量不断增加,我市年用水量约为1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7亿立方米,地下水11亿立方米,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达到79.49%,超采范围不断扩大,水位持续下降,已经成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遵循“以水定城、以水定产、采补平衡、持续发展”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基本规律,坚持水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根据我市水法律法规执行偏于宽软、水资源匮乏、高耗水产业比重大等具体情况,制定地下水方面的专项法规,对于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按照赤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政府于2017年起草了《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草案)》,先后经两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于年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4月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顾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到巴林左旗等8个旗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到新疆、甘肃、河北进行立法考察。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条例(草案)有关问题进行论证。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8月份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提请于10月份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地下水保护管理体制、执法体制、举报制度和宣传教育。第二章规划和论证共二条,规定规划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第三章利用和节约共七条,主要规定取水许可范围和不予许可情形,农牧林草业、工业、矿藏开采和园林绿化等取用地下水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第四章保护和管理共八条,主要规定区域地下水水量和水位控制、机电井数量控制、机电井打进深度控制、自备水源井封闭、供电控制、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和监测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八条,主要规定政府领导人员、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食品制药企业生产取用地下水、违反打井深度规定、向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设施供电、拒不封闭自备水源井和污染地下水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一条,规定条例施行起始时间。
条例的特色,主要是针对我市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比较突出的五个方面的问题作了相应规范。一是针对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从两个层面作出规范。针对管理力度不够、责任不明问题,在政府层面,规定领导人员管理权力和责任。针对近些年一些部门在实施国家安排的打井配套的涉农牧林草项目中出现的“九龙治水”问题,在部门层面,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二是针对水法律法规执行偏于宽软问题,在执法力量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协助配合执法;在执法措施方面,规定了强制执行。三是针对我市水资源匮乏、高耗水产业比重大问题,对农牧林草业、工业、矿藏开采和园林绿化等分别作出规范。农牧林草业方面,规定制定严于自治区的用水定额和适度控制产业规模。工业方面,规定在再生水和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除食品制药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外,工业生产禁止使用地下水。矿藏开采方面,针对一些矿山长期大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周边地区水位持续下降或者环境污染,导致地质灾害隐患、生活生产危机以及生态恶化等问题,规定不属于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不予批准开采矿藏的取水许可申请,已经开采的矿山,因为抽排地下水造成周边地区水位持续下降或者环境污染的,应当限期关闭。需要说明的是,地下水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年取水量较大的矿山,还需要通过自治区立法或者其他途径解决。四是针对乱打井看不过来管不住问题,借鉴新疆做法,规定应当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供电企业不得为其取水设施供电,实行以电控水,重点管住取水。五是针对地下水管理的特点,借鉴甘肃做法,规定以旗县区为单位的区域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制制度。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