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赤峰市规划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政务、党务、财务、事务和各科室的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和纪检监察工作。
(二)规划科
负责规划区内除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外的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起草设计任务书;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各类规划的组织、评审、报批(专项规划除外);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三)重点项目规划管理科
负责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规划编制(包括红山区桥北危旧房区、松山组团北区、经济开发区和物流园区)工作;出具重点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负责重点项目规划的组织、评审、报批。
(四)用地规划管理科
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规划用地审批;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导旗县区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除外)的审批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物、构筑物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并组织各类建设方案评审工作;协助完成建设工程放、验线工作;指导旗县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六)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规划区内的各类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审批,核发居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各类项目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旗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指导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外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工作。
(七)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负责规划区内的各类道路、管线、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规划监察科
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监督和各类上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受理申诉、听证、裁定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验线、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指导旗县区规划监察管理工作。
(九)城镇化办公室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自治区、赤峰市制定的推进城镇化的方针、政策。按照年度计划对城镇化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统计、分析。配合组织部门对各地区城镇化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