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赤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市内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3·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内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3·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内4.7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3·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内4.7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4·1适用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2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市内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内各应急机构立即按照相应预案实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本区域地震灾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