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对在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5·1·1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任务的;
5·1·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5·1·3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5·1·4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1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
5·2·2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任务的;
5·2·3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5·2·4贪污、挪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物资的。
5·3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1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5·3·2盗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
5·3·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