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镇乡的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国土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
(三)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城市及各镇乡各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四)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定划拨地块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负责对已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规划核实。
(五)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六)负责本市测绘标志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规划展馆内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及其他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