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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1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凡涉及土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 单位从事通信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凡涉及土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 单位从事通信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 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及定级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开 办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 法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标准。

第七条 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其所属的局级主管 部门初审合格后,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见附 表一),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 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 证书》。临时等级证书一律由部颁发;正式定级时甲级监理单位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初审 合格后,由建设部审批发证,乙、丙级监理单位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发证。监理单位在取得《 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监理业务 。

第八条 新开办的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申请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临时等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申请单位所属局级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

(二)《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2份;

申请书应如实逐项填写,并由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任职职务证明、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六)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

(七)有关担保的其他证明。

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实绩,再向信息 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营业执照》(副本);

(三)单位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职务证明、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五)《监理业务手册》;

(六)能反映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 晋升一个等级,升级程序仍按定级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及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

1.单位主要领导资历: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 、 建设管理10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 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10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60人(不包括聘用期1年以下人员),其中具有监理工 程 师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其中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高级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专业配置合理,具有能承担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各类技术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质量管理: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5.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6.业绩和能力:监理过2个以上一类(分类见附表二)通信建设项目或4个以上二类通信 建设项目,且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一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二)乙级监理单位

1.单位主要领导资历:单位法人代表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 、 建设管理8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工 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5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40人(不包括聘用期1年以下人员),其中具有监理工 程师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其中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专业配置合理,具有能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各类技术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 /3。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质量管理: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5.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6.业绩与能力:监理过2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

二 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三)丙级监理单位

1.单位主要领导资历: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中级职称,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 建设管理5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工程 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5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25人,其中具有监理工 程师资格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其中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高级技 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经济师不少于2人)。专业配置合理,应具有能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技术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 /3。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质量管理: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5.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6.监理过2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且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以监理一、二、三类的工程;

(二)乙级单位可以监理二、三类的工程;

(三)丙级单位可以监理三类的工程;

(四)各类监理单位可监理相应等级的与通信房屋建设工程相配套的通信工程。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与罚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每年年检一 次,年检时监理单位同时提交《监理业务手册》,由综合规划司进行核验。对不能维持原资 质等级条件的,应予降级,或撤销其监理资格。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需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分立、合 并、歇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 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缴回或换发原核发的各种证书,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再次转让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批准的监理业务范围内从事 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再次 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禁止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 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对违反本条规 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 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接工程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所得监理费外, 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条 对于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 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吊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 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非通信行业监理单位未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办理 注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在通信工程中从事监理业务的,一经查出将停止其工程项目的监 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收受贿赂,接受礼品,索要钱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 业整顿、吊销监理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书,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进行同体监理。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 责任,且没收监理所得,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罚款条款的,参照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 令(第68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的停业整顿,是指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通信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 费字479号文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邮部[1994]755号文发 布 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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