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2. 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 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1. 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②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2. 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3. 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